江苏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时间:2016-0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本专科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对人力、物力、财力、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搞好各项建设。 第十三条要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自筹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努力开拓投资渠道,不断加大投资力度。 第四章 体制 第十四条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分管校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设备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布局与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论证,提出建议或意见,供校领导决策时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设备处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七条各院系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运用计算机等现代管理手段,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校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规章制度,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以及实验室安全制度等。 第二十条在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时,要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兼顾有科研项目的实验室,注重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一)实验室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在实验室人员共同讨论的基础上,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制定。经院系分管领导审批,报校设备处汇总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对增添新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选型,有利于尽快投入使用。 (三)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单价五万元以上),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其管理办法按《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室动物、要按照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六条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所属院系推荐,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领导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基本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综合效益;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评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激励先进、促进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