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6-02-13

  一、总则
  1. 为加强对实验室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防火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均应依据本规定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3. 设备处配合保卫处经常对实验室防火安全工作和各种火险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 各院系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在校逐级防火责任制基础上,建立本单位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实验室防火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确定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2. 各单位在布置工作、总结、评比时,应将实验室的消防工作作为其中一项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3. 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使用、位置等,保证安全通道和出口畅通无阻。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能随便离开实验室。
  4. 各种消防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短缺、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处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
  5. 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以及使用化学危险品(钴源等),应落实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6. 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7. 实验大楼走廊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一般实验室
  1. 各类实验室应按防火规范配齐消防器材。
  2. 新建、改建微机室等其它操作实习室,其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房间外墙、间壁、隔断、顶棚和装饰,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门应向外开启。
  3. 维修设备必须先关闭设备电源,再进行作业;维修时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等用电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位置。
  4. 不能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
  5.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6. 电器设备和线路、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通知电工进行修理。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应做到人走电断。
  7. 除教学、科研必须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验室内使用电炉。实验室使用的电炉应确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电炉的电源线必须是橡套电缆线。
  8. 使用电烙铁,要放在非燃隔热的支架上,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用后立即拨下电源插头。
  9. 计算机房及放置大型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置于非燃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11.禁止非实验用的油漆、香焦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被带进实验室。
  四、化学实验室
  1. 化学实验室应符合一般实验室的基本防火安全要求。
  2.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 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室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4.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随用随领,不应在实验现场存放;零星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由专人负责,并存放在金属柜中。
  5. 清洗时所用辅料,如汽油、酒精、苯、丙酮、乙醚等低燃点易燃液体,必须远离明火,保持良好的通风,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
  6. 实验室内做实验剩余的或常用的小量易燃化学危险物品,总量不超过5公斤时,应存放金属柜内由专人保管,分类分项存放;超过5公斤时,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
  7. 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和低燃点的易燃液体。
  8. 日光能照射到的房间要备有窗帘;室内日光可照射到的地方,不应放置遇热易蒸发的物品。
  9. 实验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先做小试验,从最小量开始;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作好灭火防爆准备。
  10.在实验进程中,利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防爆电气设备要求。
  11.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后,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检查验证或询问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乱丢乱放。购买剧毒品需经保卫处审批,领用剧毒品需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实行“按需领用,双人双锁”保管原则。
  12.在实验台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是不应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的容器。
  13.往容器内灌装较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
  14.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性气瓶,一般应放置室外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内,氢、氧和乙炔不能混放一处,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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